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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若有增值税减免,不含税收入如何确定:“1/(1+征收率)”还是“含税收入-实缴税额”
全面营改增之后,作为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、房产税、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计税依据或者计税收入,显然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,这当然毫无疑问。但有时候,在计算不含增值税收入时,则会产生一些异议。
一、增值税减免时的不含税收入我们举例来讲:甲公司(一般纳税人,向住建设部门开业报备、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)2021年10月向个人出租住房,取得(含增值税)租金50000元。甲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按照5%的征收率减按1。5%计算缴纳增值税。
甲公司应纳增值税额=50000÷(1+5%)×1。5%=714。29元
显然,二者是有差异的;事实上,就是差在增值税免征的那个3。5%上。
那么,依据哪个数字计算房产税呢?我们来看“财税〔2016〕43号”文件规定,免征增值税的,确定计税依据时,成交价格、租金收入、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。
也就是说,对于免征的这“3。5%的增值税”,在计算房产税时,是不作扣减的。即应当采用公式二,以49285。71元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。
注(一):个体工商户、其他个人出租住房,也是适用“按照5%的征收率减按1。5%计算缴纳增值税”。
我们再来看一个土地增值税的情况。
二、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
例如:乙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,一般纳税人,2021年10月预售所开发的商品房,取得预收房款(含增值税)1000万元,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。
乙公司应预缴增值税=1000÷(1+9%)×3%=27。52万元
注(二):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商品房,增值税预征率是3%。
那么,乙公司对于上述预收款项,应当以什么金额作为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呢?同样,这儿也是有两个公式,而产生争议。
增值税:50000/1.03*0.03=1456.3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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